前言
为了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,保障人体健康,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,加强汽车制造业(涂装)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,促进相关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,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。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(涂装)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监测、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,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。 汽车涂装工艺臭气浓度标准限值执行GB 14554中相关规定。 当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,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,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。 本标准附录A、C为规范性附录,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宋钊、王向明、陆立群、李冰清、李锦菊、陈晓婷、高梦南。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6日批准。 本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。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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